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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人民医院志愿者条例

发布时间:2013-11-26来自:丰县人民医院
根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有关精神,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1、志愿服务活动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2、确保为病人提供免费服务。
3、确保对工作尽职尽责。
4、确保信息保密(包括病人资料、健康信息、个人信息以及医院相关私密性资料),在未经病人本人、医务人员或医院团委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医院外和任何情况下被复印及泄露。
5、遵守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6、工作时间:上午8:30-11时,工作地点:门诊大厅、急诊室、病房等,如有变动提前通知以便安排替补人员。
7、院内职工每年参加志愿服务4小时以上,并与年终考核年终、职称晋级、外出学习相挂钩,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8、新进人员根据要求,在1-3年内每年进行二次以上的义工体验服务的要求来执行。
9、设立“优秀志愿者”奖,每年年终依据志愿者服务质量、服务时间的长短及有关标准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10、不得以江苏省丰县人民医院志愿者身份从事盈利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11、在服务中,一旦发现有志愿者违反江苏省丰县人民医院志愿者服务条例,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考虑取消志愿者的服务资格及相应处罚。
12、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丰县人民医院工会团委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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